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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看门诊大病享受有关待遇

作者:温州都市报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来源:温州都市报
  发布时间:2009年10月15日 08:46  浏览:
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起,我市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住院、看门诊大病可享受有关待遇。记者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,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。目前,我市各大高校正在申报人数。

  在温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(包括民办高校)、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、全日制研究生,均可参保。据统计,我市在校大学生有7万多人。

  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,其中个人缴纳60元,同级财政补贴70元。持有二级及以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《困难家庭救助证》、低保证的学生,个人不用缴费,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。

  大学生参(续)保缴费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,由高校统一办理。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,可在缴费所属的结算年度内(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)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。

  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,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,累计在起付标准(含)以下部分,由参保人个人自负;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0万元(含)以下的部分,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%,参保人个人自负20%;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,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。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,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,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%,个人自负20%,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。参保人在参保期内,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,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。

 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,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,待遇标准视同住院: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;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;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、血液透析;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;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;血友病的治疗。

责任编辑:lx 最后编辑:2009年10月15日 08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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